深财规〔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20年10月30日
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第一条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下称“缴款人”)申请退付,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申请退付:
(一)按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需要办理退付的。
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其退付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退付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原则。退付申请、审核、告知以及退库等事项原则上通过电子化办理。
第四条执收单位是退付工作的责任主体。涉及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由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缴款人或执收单位负责发起退付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退付材料,并对退付事由、退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执收单位负责审核缴款人提交的退付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执收单位重点审核退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退付事由的合规性。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退付资金的缴库情况并出具审批意见。
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下称“国库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提交的退付审批材料的要素和完整性,及时办理退库业务。
第五条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进程及缴款方式,退付可以分为直接缴款的退付、集中汇缴的退付和其他缴款类型的退付三个类型。
第六条退付基本流程为: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提交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国库部门审核退库或专户银行退付。
第七条缴款人申请退付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缴款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退付申请;
(二)退付收款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该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付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退付收款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应当由缴款人提供情况说明,个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双方相关身份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关缴款凭证原件,电子票据则无需提供,确无法提供缴款凭证原件的,由执收单位对原缴款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直接缴款是指缴款人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或执收单位接口系统)发出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相关资金直接缴入各代收银行的财政非税收入代收账户。其详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备齐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执收单位申请退付。
(二)执收单位受理缴款人的退付申请并进行审核。执收单位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缴款人。执收单位重点审核退付事由、缴款时间及金额、是否符合退付条件等内容,并应当自收到完备的退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执收单位经审核同意退付的,提交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缴款人。
(三)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退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提交国库部门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执收单位。
(四)国库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国库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退付审批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退库;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财政部门。
第九条集中汇缴是指缴款人凭执收单位接口系统发出的缴款通知书,通过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将相关资金缴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账户,再由执收单位在深圳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具集中汇缴通知书,将相关资金周期性缴入财政非税代收账户。其详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备齐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执收单位申请退付。
(二)执收单位按照集中汇缴周期汇总周期内审核通过的退付申请,附相关详细材料、退付说明函和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退付。执收单位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缴款人。
(三)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退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提交国库部门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执收单位。
(四)国库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国库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退付审批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退库;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财政部门。
第十条其他缴款类型是指凭执收单位发出的手工缴款通知书等,通过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将相关资金缴入执收单位账户或者特定财政专户。其详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备齐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执收单位申请退付。
(二)执收单位受理缴款人的退付申请并进行审核。执收单位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缴款人。执收单位重点审核退付事由、缴款时间及金额、是否符合退付条件等内容,并应当自收到完备的退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执收单位经审核同意退付的,提交财政部门审批;执收单位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缴款人。
(三)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退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提交国库部门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执收单位。
(四)国库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缴入国库资金的退付由财政部门将退付审批材料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自收到退付审批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退库;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财政部门。
缴入教育专户(教育收费)资金的退付由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直接向专户银行发送退付指令,专户银行按退付指令向缴款人退款。
第十一条缴费时间久远或缴费情况复杂的,退付审核时间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延长的,应当告知缴款人。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报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收单位审核意见书;
(二)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
(三)缴款人递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向国库部门提供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和退库审批材料。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十五条缴款人对退付审核或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退付纸质材料的存档、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2020年11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