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1-08-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上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闭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3002号 邮政邮编:518118
联系方式:0755-23256290
Copyright 2018 深圳技术大学计划财务部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06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