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1〕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3002号 邮政邮编:518118联系方式:0755-23256290Copyright 2018 深圳技术大学计划财务部 版权所有粤ICP备16106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