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06-13

财税〔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现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5月31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关闭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3002号 邮政邮编:518118
联系方式:0755-23256290
Copyright 2018 深圳技术大学计划财务部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06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