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申办使用及报销,加强我校国库支付管理,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12〕7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教职工关于公务卡申办使用及报销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用卡经济责任。
2、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其他支出。
3、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消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除对公转账等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4、由学校聘用,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我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计划财务部开具办理公务卡的工作证明后,可前往银行网点申办公务卡,原则上每人只可办理一张公务卡。持有原深圳市内其他单位公务卡的教职工可申请将该公务卡转入我校并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部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