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9-12-09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起无法再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方式报送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全校教职工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最新版”个人所得税APP“上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学校将于2020年1月起暂停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部

2019年12月6日

(联系人:蔡鸣雅,联系电话:23256290)

上一条:关于2020年开账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9年年终关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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