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起无法再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方式报送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全校教职工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最新版”个人所得税APP“上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学校将于2020年1月起暂停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部
2019年12月6日
(联系人:蔡鸣雅,联系电话:2325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