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4-03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19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收入额,依法进行扣除后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方面给纳税人“查遗补漏”机会,以确保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另一方面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而多退少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现已开始,请各位教职工通过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途径

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五、注意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若教职工全年只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各项扣除,本单位预扣预缴税额与全年应纳税额一致,对此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由于学校仅负责申报教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若教职工存在多处收入,APP会自动合并各处所得,累计计算应纳税额,如提示需要补税,请教职工在APP上自行补缴。

(三)若教职工发现在APP上存在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单位信息和收入数据,如确认为冒用信息,可在“收入纳税明细数据”中对该单位相关收入记录通过“申诉”功能处理。

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答疑,请各位教职工详细阅读附件。如有税务方面的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


(联系人:蔡鸣雅,联系电话:23256290)



计划财务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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