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开票内容及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1-04-28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财经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现对我校报销票据及结算方式做出进一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销经办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时应检查发票内容是否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接受销售方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为“详见销货清单”或单位为“批”时,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用A4纸打印的销货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校内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凡《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金额及品目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按照集中采购要求执行。)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

(3)外籍教师和在校学生因学校事务而发生的采购、出差活动等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个人银行卡转账、汇款等支付记录;

(4)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由学校派出,独自离开深圳市所发生的差旅及相关费用可以不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需提供个人银行卡转账、汇款等支付记录;

(5)会议注册费、出版版面费等需要提前汇款支付或外币支付的费用,可以使用非公务卡支付方式支付,报销时提供发票、缴费通知及转账或汇款记录即可;

(6)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创收收入等非财政安排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及品目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可以选择不使用公务卡支付,但应在报销时提供其他有效支付记录。

因市财政局公务卡支付系统只对接银行,不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证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原则上公务卡支付截图应为银行官方账单明细截图或者官方手机银行截图。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部

2021年4月27日

下一条:关于自行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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