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1-03-10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收入额,依法进行扣除后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方面给纳税人查遗补漏机会,以确保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另一方面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而多退少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现已开始,请各位教职工通过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6月30日。

二、申报途径

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入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注意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若教职工全年只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各项扣除,本单位预扣预缴税额与全年应纳税额一致,对此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由于学校仅负责申报教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若教职工存在多处收入,APP会自动合并各处所得,累计计算应纳税额,如提示需要补税,请教职工在APP上自行补缴。

(三)若教职工发现在APP上存在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单位信息和收入数据,如确认为冒用信息,可在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对该单位相关收入记录通过申诉功能处理

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答疑,请各位教职工详细阅读附件。如有税务方面的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

计划财务部

2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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